公司的设立,是指设立人创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与营业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公司的设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公司的成立则是在以公司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为标志的一个特定时间点完成的活动。
公司的设立人也称发起人,其在公司设立活动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公司章程、缴付公司资本、筹集设立资金,在公司成立前可以以发起人或企业筹办人(如筹委会等)的名义,与他人订立为公司设立而必要的合同,从事在公司设立范围内的民事活动,制定公司设立之必要文件,必要时依法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为自然人者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设立失败,是指发起人在筹办公司设立的事务之后,由于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公司最终没有成立。这主要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没有依法运作而导致的必然结果。导致公司设立失败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小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创业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等。由于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一定的费用支付,形成了一定的债权债务,一旦公司设立失败,应由谁来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发起人是设立公司的主导人。发起人的设立行为是公司设立与否的关键,关系到认股人或者股东、公司、乃至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在公司设立活动失败时,发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也有利于防止有人利筹建公司的机会获取不正兰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因此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都有对此准用合伙的有关规定,即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公司因故不能成立,发起人主要应承担两种法律责任:
第一,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间题的规
(三)》第4条、复未能成立,全部或部分发赳人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毪带清偿责任。若是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在采取募集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财政扶持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发起人的此项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