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况:我司为A市的一家总公司,在B市还有一家分公司,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请问分公司是否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 第四十六条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解答:根据以上政策依据,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并且没有被批准要求汇总纳税的,需要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分公司是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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