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筹建申请――核准筹建――受理验收申请――现场验收――审批――发证。
1、受理筹建申请和核准筹建;
责任人: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各县(区)局综合科长;
(1)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负责宿城区的申请材料受理和核准筹建,各县(区)综合科负责辖区内申请材料的受理和核准筹建。
(2)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的相关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相关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4)各受理单位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同意筹建的,在《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告知相对人,报市局市场处备案;不同意筹建的,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报市局市场处备案。
2、受理验收申请;
责任人: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各县(区)局综合科长;
(1)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负责县城以上及宿城区零售药店申请验收材料的受理,各县(区)综合科负责辖区内农村零售药店申请验收材料的受理。
(2)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验收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验收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相关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验收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3、现场验收;
责任人:市局市场处处长、验收检查组组长;
自受理验收申请之日起7工作日内,由市局市场处选派检查组,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要求进行验收,作出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的结论。
4、审批;
责任人:市局分管局长;
(1)验收合格的,按照许可证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通过后经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2)现场验收不合格的,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发给申请人《不予发证通知书》,并告知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审批时限不超过2个工作日。
5、发证;
责任人:市行政服务中心药监窗口工作人员;
局分管领导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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