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服务。基于复制和传播目的提供各种形式的内容加工服务的,肯定属于网络出版服务,必然需要办理网络出版许可证。从法规原文来看,尤其是对办证的实体条件要求:“8名专职编辑”、“内容审校制度”,知乎日报、好奇心日报、无讼阅读这类阅读应用肯定是范围之内。
2、技术服务。这个有点复杂,个人观点认为要看技术的作用,如果纯粹是存储、传输服务的,应该不要办理网络出版许可证。但是如果这个技术直接提供了传播的媒介、传播复制的通道、传播的手段和便利,那我认为属于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的服务,需要办理网络出版许可证。(所以我觉得微信、微博这样的发布平台是要办证的)
3、内容服务+技术服务。很多平台都是这么做的,当然要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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