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申请、核查、同意筹建决定(立项)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具体工作。对同意筹建后的验收,镇、村级药店市局直接委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城市药店由市局组织验收或委验收。以下是快创通的小编整理的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内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权范围的,要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准备齐全、符合法定的形式,或申请办理人按要求将全部补正材料提交的,需要发给申请办理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标注的日期即为受理日期。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决定,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不同意筹建理由,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验收申请后,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镇、村级药店,在7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验收,并上报市局;市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和县级局,并说明相关的理由;
2、市区药店,县级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报市局,市局在12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组织验收或委托验收,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人和县级局,并说明相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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