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最常见的转让股权行为是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和自然人转让股权,虽然同是转让股权,但转让方为“企业”与“个人”的纳税义务时间是不同的。
一、居民企业转让股权
《国家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企业所得税法若干财政扶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点是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二、自然人转让股权
国家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对于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申报纳税时间,在上述67号公告的第二十条中有明确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转让股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转让股权有个重大的区别就是没有“完成股权变更手续”这个条件。
所以这一点必须要加以重视,尤其在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时候,即使没有收到转让价款没有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也会产生纳税义务。或者后期情况发生变化,变更转让价格后再做股权变更手续,就有可能会多缴纳个税,这种情况下,财政扶持是很麻烦的。
提示:实务中,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必须要注意两种股权转让纳税义务时间的差异,慎重考虑,不要随意签订转让股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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