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总局曝光了8起虚开发票违法的典型案例,在国家总局统一部署下,各地部门联合公安等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假企业”虚开发票、“假出口”骗取财政扶持、“假申报”骗取税费优惠等行为。
被曝光的,几乎都是从去年到今年的地方虚开大案,涉及到的地区有四川、深圳、北京、湖南、重庆、浙江、上海,以及江苏。
8起案件,有利用电子发票虚开的、有利用疫情期间财政扶持政策虚开的,也有利用软件产品财政扶持政策虚开的……其中,虚开案值最大、时间跨度最长的“北京‘8·27’增值税发票虚开案”,涉案金额高达109亿之多。
为什么会有“虚开发票”?
作为受票方的企业,他们可能需要取得虚开的发票解决成本税前列支的问题、可能故意购买发票虚列成本来逃避
企业所得税、也可能通过购买发票套取企业资金,避免股东分红的个税……
而虚开团伙就利用这些“需求”,通过开空壳公司、虚构业务等方式向下游用票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赚取开票费,以极低的成本牟取高额的利润。看似“双赢”,但虚开团伙和受票方这样的操作无疑是在法律的红线上蹦迪。
毫无疑问,虚开发票是一种违法行为,让一些人钻了财政扶持征管的空子,造成了国家财政扶持的流失。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虚开发票——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财政扶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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