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凑人头开公司,靠谱吗

文章出处: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2017-12-06 16:12:00    点击数:-   【

随着注册登记企业数量的节节攀升
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卷入诉讼纷争
事实上
很多纠纷在创业之初就埋下了隐患的种子!
比如:
“凑人头”的挂名股东没资格行使股东权利?
小小小股东就不能查公司账目了?
认缴50万的公司,股东朋友却根本没出资
那么
创业公司如何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挂名股东”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认缴期限该怎么应对?
希望今天的内容给各位老板
带来实实在在的帮助
一定要看仔细哦!
关于挂名股东
案例:昔日同窗反目成仇要求查账
一年前两位关系要好的同班同学,一起登记公司注册,一年后两人却反目成仇。其中一人怀疑公司资金被转移到另一方名下,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遭拒,于是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配合查账;而被告却称,股东李某当年注册公司时,只是借用了原告的身份信息,原告根本不是公司的真实股东。
庭审中,原告王某称,股东李某在半个月内先后10次,将公司资金共计161万元转到个人、妻子、岳父名下,却拒绝说明理由,这让他感到自己和公司的利益被侵害。李某却表示,创业之初,自己希望成立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而非“一人公司”,于是找原告商量,借用其身份信息“凑人头”成立公司,由其代持股49%,原告从来没有实际出资和垫资,所以无权查询相关材料。
但原告认为,当初约定的认缴期限为2025年11月9日,认缴制之下,由于未过认缴出资期限,没有出资并不会影响到股东权利的行使。此案经双流法院初审,并经成都中院二审,已于近日审结,两级法院均判令公司配合王某查账。
在常人眼中,股东要求查账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在创业公司中为什么会产生此类纠纷?
彭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王文兵:由于大股东居于优势地位,小股东的地位和权利容易被稀释,公司在经营上发生了什么事情,小股东很有可能一无所知,他们希望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这时候往往会发生小股东要求查账的情况。
知情权是否存在被滥用的可能,作为创业公司,该如何预防股东滥用知情权?
王文兵:股东要求查账并进而提起诉讼的前提是此前已经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并遭拒。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关于认缴期限
案例:拒绝出资,因认缴期限为2084年
在一场诉讼中,某广告公司积极提交材料,主动证明自己拖欠员工工资,而这种做法,是为了请求法院判令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拒绝出资的理由是:当初白纸黑字约定的认缴出资期限为2084年,距离缴清还有将近70年。
胥某和徐某二人合开广告公司,创办不到一年,由于经营困难,导致拖欠员工工资。公司要求徐某履行出资义务,但却遭到了徐某拒绝,于2017年3月将徐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劳动监察部门下达的整改通知书,主动证明自己拖欠员工工资,但被告徐某表示,原告的要求在法律上毫无根据。原来,当初创办公司时,二人各认缴出资25万元,但均未实际出资,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载明的认缴出资的期限为2084年4月1日。
一审法院双流法院和二审法院成都中院对公司的诉请均不予支持。法院认为,章程对认缴期限的规定属于意思自治范畴,应属有效,由于认缴期限未满,徐某有权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上诉人主张的拖欠工资款属于劳动争议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伙伴是否有实力?创业之初要认清!
认缴制实施三年多以来,不少创业公司的章程中出资金额和期限都很“任性”,如将认缴期限定为2084年。这是否意味着创业者可以灵活设置出资金额和期限?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潘鹰:虽然认缴制没有限定出资金额和出资期限,但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创业者在创业之初对于认缴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必须慎之又慎,而且要认清自己的合作伙伴有没有实力。比方说,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两人发起一家公司,一人缴清了出资,而另一人没有缴清,万一出了事情,缴清的一方还要对没缴清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相当于在“背锅”。
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会影响股东享有权益?创业者需要注意哪些可能的风险?
潘鹰:股东未完成出资,哪怕在认缴期限内,也会影响到其行使利润分配权等股东权利,但知情权是肯定有的,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不能对抗知情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室主任席月民:实行认缴制,对公司股东诚信要求更高。股东不按约定期限、数额或形式等出资,会构成违约,需要向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公司解散、破产等情况发生时,股东要就未实际出资的部分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只代表公司初创时期的实力,成立后是否有经营活动以及经营好坏才是最重要的,它会导致公司实际资产的变化,公司实际资产是衡量公司偿债能力的重要标准。实务中,对当事人而言,应该着重考察公司的实际资产状况,而不是只关注公司的注册资本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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