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个企业成熟运营一段时间后,企业的发展会越来越壮大,管理者就会想到扩大企业经营范围,设立分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经营,众所周知,公司名称是注册公司的第一步,
注册分公司名称有哪些规定?接下来快创通小编为你做出详细讲解!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
(2)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3)分公司名字规定:分公司的名字中务必有公司总部的名字,后边加地域名或数字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二、分公司名称正确填写规范
如分公司规范全称为“快创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外行文时可称“快创通公司北京分公司”或“北京快创通”,仅在对内行文时可自称“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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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文章内提到的政策可能因实际情况而变动,一切以当前工商政策为准】